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图书文献资料采购的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教委《关于加强上海高校教材和图书资料采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 学校图书文献资料的建设与管理是学校内涵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图书文献资料采购工作管理,对于促进图书文献资料采购的规章制度建设、规范图书文献资料的采购行为、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推进图书文献资料的资源建设和加强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学校的图书文献资料主要包括国内外各类出版社出版的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声像资料等。

三、 学校成立图书文献资料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图书文献资料采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四、 学校图书馆根据图书文献资料建设计划,制定年度文献资料采购计划和实施细则。

五、 图书文献资料采购应选择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图书批发资质的经销商采购。遴选经销商应严格审核其经销资质,严禁采购盗版图书文献资料。充分重视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指导性意见的图书供应商评价体系。

六、 学校是图书文献资料采购的主体,学校委托图书馆负责文献资料采购。图书文献资料采购不得委托校外采购机构承办。图书文献资料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严禁暗箱操作,以确保采购质量、后续服务质量和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七、 学校指定校图书馆为图书文献资料招投标项目的承办部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校图书文献资料招投标工作细则、招投标计划、招投标文件以及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技术文件和技术规范。在制定招投标工作细则时可参考《普通图书馆图书文献集中采购工作指南》。

八、 在以招投标采购方式遴选图书经销商的过程中,要注重藏书质量体系的质量控制要素,保证采购书目的针对性、广泛性、时效性和到书速度等方面的自主权以及其它各项综合指标的完整性,不能把折扣率作为中标的主要依据。对曾发生过严重供应质量、服务问题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行为的经销商,应取消其投标资格。

九、 为提高图书文献资料采购工作的效率,可根据图书的类别与特点实施招投标,一般在一年或更长的周期内集中招投标一次,小批量图书采购项目可以跟标操作。

十、 行业集团采购是全国性、地区性图书馆行业或高校联合体就某一特定文献资源与图书经销商进行洽谈、以取得该资源最优惠价格的采购形式。集团采购有利于节省图书馆经费和推进资源共享,应将其作为集中采购一种方式。

十一、  学校图书文献资料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依法组建评标工作小组,其成员由招投标项目承办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应实行动态管理,凡与经销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十二、  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中标的经销商签订采购合同,并同时签订廉政建设协议合约。采购合同应对图书文献资料的履约率、到货率、到书周期、书目数据信息、折扣、相关服务、履行合同保证金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领导小组对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约的经销商,应严格按照采购和廉政建设协议合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图书经销商索要回扣或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或其它利益。图书经销商明示的折扣,应当场以折扣价结算,凡未结清的折扣,其返回经费必须全部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如实入帐,纳入学校资金管理,继续列入图书采购专项经费,不得截流、挪用或私分。

十四、  图书馆应加强图书文献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建设,建立采购工作档案。采购工作档案不得伪造、隐匿或销毁,保存期限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  图书馆每年应对当年图书采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议。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年度采购情况统计等。

十六、  图书馆应制定图书文献采购从业人员的工作规范,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并视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岗位调整或轮换。

十七、  学校和图书馆应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对优秀的图书文献采购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强教育管理,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商业贿赂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要按规定及时上报。

十八、  本办法适用于图书馆、各院、所等。各院所等图书或资料室应根据本办法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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