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07-15浏览:12

上海科技大学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区道路秩序,创建文明、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对于校内区域道路、进出口、车辆停放场所和校内其他与交通安全及交通工具安全有关的场所的管理;

对于所有在校内区域开展的涉及交通行为的管理;

对于在校内区域出入、通行、行驶、停放或维修的各类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场内车辆及代步工具的管理。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实行“依法依规、文明规范、禁限结合、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现“规范、安全、有序、可控”的目标;公共服务处为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条 公共服务处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负责制订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负责规划和部署校内交通道路以及出入口,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交通标识;

(三)负责校门出入口管理,审批各类车辆进出校园事宜;

(四)负责督促、检查、指导各单位的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工作;

(五)负责校内各类机动车辆行驶和停放的管理工作;

(六)配合、协助公安部门开展校内交通事故的处置工作。

第五条 学校其他单位应当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一)环境安全与健康处负责教学、科研场内车辆登记/审批,实验室空间非机动车、代步工具违规停放及充电管理的监督工作;

(二)各院//部门作为楼宇及人员管理主体应遵循本办法针对非机动车、代步工具进楼充电及擅自停放等违规行为,专门制定相应管理和处理规定;配合、协助公共服务处,负责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相关制度、政策规定的宣传;对违反本规定的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通知和处理。

 

第三章 道路安全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及个人不得破坏校内道路,不得遮挡、移动或损坏相关道路交通设施。

第七条 校园道路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占用,未经公共服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八条 凡需要在校园道路上破路施工,应事先经公共服务处审核同意,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树立明显的指示牌,施工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确保道路畅通。

 

第四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辆”是指:

由政府统一颁发牌照的四轮及四轮以上燃油汽车、新能源车,由上海市政府统一颁发牌照的两轮、三轮燃油车。机动车辆必须符合并遵守包含《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上海市机动车限行措施等在内的国家、上海市/区、学校等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关于机动车辆进出校门:

学校校门的机动车辆出入口为中科路1号门、环科路1991号门、集慧路249号门。出入口处设置自动照牌闸机系统,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可通过:

(1)申办长期出入校园许可通过照牌系统自动抬杆进出(详见《机动车辆申办长期出入校园的管理办法》);

(2)临时车辆可通过“访客系统”报备进出;

(3)消防、救护、警车、工程抢险车等特殊车辆因公务需要可登记后直接进校;

(4)参加校内公务活动需批量进出校的车辆,可向公共服务处提出申请,根据公务活动的要求制定进出校门方案。

第十一条 关于机动车辆行驶:

(1)原则上机动车辆仅可在校内柏油路面行驶,如遇临时施工、重要活动等情况,可通过向公共服务处报备,按获批路线行驶;

(2)车辆应当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应当停车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文明行车、禁止鸣号;

(3)禁止无证驾驶,严禁酒后驾车,杜绝学车练车、试车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关于机动车辆停放:

(1)机动车辆应停放于划线停车位上,不得随意停放。

(2)学校班车、快递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车上下客或装卸快递。

(3)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①环科路1991号门进校段100米内道路北侧划线车位为临时停车位,停放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②地下停车库食堂通道(见附图1.1),17:00-次日9:00期间(法定假日全时段)可作为临时停车;

③行政中心西侧道路

(4)机动车辆禁停区域:

①划黄实线路段;

②消防设施及通道附近(消防通道门口、消防卷帘门下、消防栓箱附近、消防登高处等);

③学校中轴线两侧道路、互动长廊道路、教学中心周围道路;

④地下车库主干道(见附图1.2

绿化带

(5)如遇临时施工、重要活动等需临时停车的情况,可向公共服务处提报,经公共服务处批准通过后,在指定区域临时停车。

(6)车辆停放应当锁好车门车窗,避免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

(7)机动车辆违停判定:

存在以下停放情况的机动车辆判定为违规停车:

①停放于机动车辆禁停区域的;

②停放于临时停放区域超过规定停放时限的;

③未停放于地下停车库划线车位且阻碍其它车辆通行的;

④未按要求及时挪车或者车辆登记信息不准确的;

⑤燃油车停放于新能源车公用充电车位

(8)机动车辆违停处罚

①被判定为违停车辆,自违停次日至下一自然月最后一日取消车辆自动抬杆功能,若在此期间再次违停,在原基础上顺延一个自然月取消车辆自动抬杆功能,并以此类推;

违停的车辆若在违停期间(以机动车道闸进出场记录为计算违停期间依据)发生剐蹭、碰撞等涉及第三方责任且需获赔的情况,不支持调阅监控录像的申请。若相关责任须政府执法部门认定的,学校将提供本办法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 非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

自行车(不含共享单车)、电动自行车(不含共享电动自行车、校内后勤服务人员工作使用的两轮及三轮电动自行车)。入校的电动自行车须先依据国家、上海市相关法规,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办理上海市牌照,牌照应悬挂于车辆明显处。

第十四条 关于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

学校校门非机动车出入口为中科路1号、集慧路249号、环科路1991号门、海科路230号门。

第十五条 关于非机动车的行驶:

(1)非机动车行驶应遵守交通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安全、文明、规范行驶;

(2)非机动车行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文明行车,禁止鸣笛;

(3)电动自行车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

(4)非机动车请勿在地下停车库区域行驶。

第十六条 关于非机动车的停放:

(1)非机动车停放应遵守学校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工作人员的管理,有序、规范停放;

(2)非机动车应停放于规划停车点,禁止停放于楼宇内空间;学校设置有26处非机动车停车点,其中11处为含充电功能的停车棚;(见附图2

3)食堂西侧沿河路段11:00-13:00可作为临时非机动车停放,重要活动可因需取消,停放秩序须听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见附图2

4)电动自行车须至学校统一建设的公共充电点充电,地下空间、室内空间严禁充电,严禁私拉线路充电;

5)非机动车停放时应上锁,车上物品应带离。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违规处理

1)未按规定停放于停车点,予以挪车;

2)室内空间(含地下停车库)充电或私拉线路充电,罚没充电设施同时挪车,并按相关规定予以违规/违纪处理;产生后果或造成损失的,依规依法处置;

3)违规情况不支持调阅监控录像的申请,因挪车导致车辆损坏的,相关责任及损失由车主承担。

 

第六章 场内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场内车辆”是指:

1)仅可在校内区域行驶的用于教学、科研的机动车辆及自动驾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

2)仅可在校内区域行驶的用于学校公共服务的机动车辆(校园观光电瓶车、治安巡逻车、消防应急车、自动驾驶快递车)及非机动车辆(安保巡逻、设施维修、快递服务两轮或三轮电动自行车)。

第十九条 关于场内车辆的行驶:

1)用于教学、科研的场内车辆应向环境安全与健康处申请登记并获得批准教学/科研场景及路线,并获得场内车辆编号/标识按照获批路线行驶;其它场内车辆应在公共服务处申请登记并获得场内车辆编号/标识,可按工作需要在校内道路行驶;

2)场内机动车辆(自动驾驶除外)驾驶员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件,校内行驶应当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文明行车,禁止鸣号

3)场内非机动车辆(自动驾驶除外)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佩戴安全头盔,主动避让行人,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文明行车,禁止鸣笛;

第二十条 关于场内车辆的停放:

(1)非教学、科研及服务保障工作期间,场内车辆停放应遵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

(2)教学、科研及服务保障工作期间,场内车辆应做到不妨碍交通,不阻塞通道(含楼宇);

(3)非教学、科研使用的场内车辆充电管理由公共服务处落实;

(4)教学、科研使用的场内车辆充电管理由环境安全与健康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关于场内车辆的违规处理

(1)用于教学、科研的场内车辆违反本办法,暂停场内车辆资格,待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管理人处理后,由教学、科研场内车辆责任主体重新向环境安全与健康处申请相关资格;

(2)其它场内车辆违反本办法,由具体服务单位给予当值人员及管理人员相应处理后,由服务单位向公共服务处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七章 代步工具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步工具”是指:

(1)个人使用的以蓄电池为动力源不具备到交管部门注册登记资格并获得相应牌照的交通工具(例如:电动平衡车等);

(2)滑板车

第二十三条 代步工具的使用

(1)代步工具遵循购买人自行使用,并对使用行为(包含借予他人使用)负责的原则;

(2)不建议购买以蓄电池为动力源的代步工具;

(3)以蓄电池为动力源的代步工具,禁止室内充电、私拉线路充电;

第二十四条 代步工具的摆放

(1)以蓄电池为动力源的代步工具禁止进楼,应摆放于楼宇外部空旷处;

(2)除学生公寓及教授公寓外,滑板车禁止进楼,应摆放于楼宇外部。

     第二十五条 代步工具的违规处理

(1)代步工具未按规定,进楼摆放的;

(2)以蓄电池为动力源的代步工具在室内空间充电;

(3)相关人员具体违规处理依据各院//部门规定。

 

 

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20685112邮箱ogs@shanghaitech.edu.cn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公共服务处

2024715


附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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