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园公共区域监控视频的综合管理,在确保信息安全和保密的前提下,相关资料合法合规用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监控中心为学校重点管理场所,未经许可非监控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入内。监控视频涉及校园信息安全,任何人不得私自调阅、拷贝监控视频,不得在监控中心拍摄影像资料。
第二条 学校学生、教职员工(含教授公寓家属)以及学校工勤人员在校园内公共区域发生物品遗失、盗窃诈骗、交通事故、治安纠纷等事件(案件),仅当事人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提出查阅监控视频。当事人填写《查阅监控视频申请单》(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并根据《查阅监控视频申请单》至相应单位完成审批流程后,携带可证明上海科技大学人员身份的证件(校园一卡通),到校园服务中心提交查阅申请。审批及申请受理时间为工作日的8:30-16:30。未经审批通过的,任何人员不得查阅监控视频。
第三条 已受理的申请,由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查阅监控视频申请单》填写的信息进行操作,调取相关监控视频。
第四条 因监控视频资料涉及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查阅的视频内容不提供拷贝、翻拍,且当事人原则上不得进入监控中心现场查看。如应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的要求,确需当事人本人在场的,经公共服务处同意后,当事人本人可在公共服务处及相关负责人员的陪同下进入监控中心,其他人员不得随同。当事人本人应遵守监控中心管理要求和公共服务处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指定设备上查看,且不得携带手机、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录音录像设备,不得拷贝、储存、转拍、转录监控视频,不得向第三方发布任何相关信息。查阅过程中,如当事人存在违反相关管理要求,或超出申请范围,或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安排的,公共服务处或监控中心工作人员有权中止查看,并应及时报告校园安全负责人。
第五条 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将查询结果填入《查阅监控视频申请单》,返还至校园服务中心。相关信息经公共服务处复核后,原则上于五个工作日内由校园服务中心向当事人口头反馈结果。
第六条 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因工作需要调阅、拷贝监控影像资料的,须出示相应的法律文书及调阅人有效工作证件,经公共服务处同意后,在监控中心工作人员的操作下调阅、拷贝。涉及重大事件或学校涉密信息,应报请校领导同意。
第七条 校外单位及个人因治安、刑事案件需申请调阅监控视频的,应由受理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于不能按本制度要求提供相关法律文件、有效身份证明或不如实填写《查阅监控视频申请单》的,公共服务处不予受理。
第九条 校园监控视频的有效期为30天,申请查阅的时间段不超过事发前后12小时。对于超过有效期的监控视频,监控中心无法提供调阅。
第十条 当事人违反学校监控中心管理规定,或转拍、转录、外传监控视频,或擅自传播未经证实的虚假负面信息,或对外泄露校内监控位置、拍摄角度、抓拍范围等信息,造成不良影响或危害学校公共安全的,学校将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查阅监控视频申请单》2023版 查阅监控录像申请单2023版.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