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上海科技大学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等有关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上海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5000元。
第四条 上海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
第五条 上海科技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机构为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委员会。
第六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名额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的学生须为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制,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学生事务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可根据本管理办法自行制定本学院的评定办法,办法制定后每学年须报学生事务处备案。学生事务处将对各学院评定办法进行审核及备案留档。
第十条 各学院经过初审后,应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学生事务处。
第十一条 学生事务处将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上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三项中的一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截留、不挤占、不挪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单位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