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03浏览:1001


第一条  为规范专项基金管理,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支持和推动教育、科研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基金会利用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定向捐赠、基金会自有资金设立的,专门用于资助符合基金会宗旨、业务范围的某一项事业的基金。专项基金应当在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在遵守本办法的前提下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专款专用。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接受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基金会可依法接受海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支持符合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的财产,并以该等财产设立公益性专项基金。上述捐赠均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

第四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和审批流程。

(一)   发起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二)   专项基金申请材料经基金会项目管理部汇总后提交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报备立项;

(三)   专项基金立项完成后基金会与申请人签署《专项基金设立协议》;

(四)    项目管理部负责为新成立的专项基金建立档案,并纳入日常管理和定期信息披露。

第五条   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经基金会批准可享有专项基金的冠名权,所冠名称应合法并遵从公序良俗且符合基金会专项基金命名规范。

第六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七条  专项基金应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它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它活动;任何涉及基金会名称和品牌的对外宣传或业务活动都必须得到基金会书面批准

第八条  专项基金不得下设专项基金。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 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它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 专项基金应遵守基金会宗旨,严格按事前预算管理,在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或资助公益项目,所拨付的资金应致力于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第十条  对专项基金的设立、运行和终止信息、管理构架和人员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基金会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机关和理事会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它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公众监督。项目管理部负责每三个月公开一次专项基金项目实施和财务情况。项目完成后的三个月内,应当公布项目实施情况和募款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基金会依法对专项基金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基金会应在接到问询的五个工作日之内据实答复,接受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接受税务、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会计等方面的监督。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存续、暂停公开活动、终止与撤销

第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相关法规和本管理办法对专项基金进行日常管理和清理整顿,对于连续一年内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项目管理部应与专项基金捐赠人(或发起人)于《专项基金设立协议》到期前六个月确定是否续约。如捐赠人决定续约,项目管理部应准备专项基金存续期间的财务和项目报告报送秘书长,经秘书长批准后准予续签。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会应当予以暂停公开活动或终止。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的;

(二)未按照计划开展工作,并且无法提供公开合理解释;

(三)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未经基金会书面同意而使用基金会名义、品牌和标识,或者违规发布信息或组织活动,或者资金使用和信息披露不符合要求。

(四)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所有与专项基金有关的对外传播活动也必须同时暂停,并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应当予以终止的情形:

(一)所支持的公益项目已终止或基金使命已完成,并且没有计划继续运营;

(二)存续过程中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或违反基本公序良俗,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年末专项基金余额低于10万元,且本年内未开展募捐或资助活动的;

(四)专项基金在被暂停公开活动期间,继续违反相关规定或整改无效的;

(五)其它应终止专项基金的情况。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终止的,基金会应处理好后续事宜,妥善处理剩余资产,保护专项基金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合法权益。专项基金终止后,项目管理部负责对专项基金剩余资金的清算工作,并报告基金会秘书长,及时以书面方式通告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专项基金撤销后,剩余财产应按照原发起(或捐赠)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置;若约定不够明确或难以按照原约定处置的,可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及撤销应当在基金会指定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告。

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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