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投资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高效地进行,维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明确基金会投资管理业务流程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基金会投资管理须遵循合法性、安全性、有效性原则:
(一) 合法性原则:投资运作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
(二) 安全性原则:投资应当审慎选择,将资金分散投资、委托于慎重选择的若干标的资产及资产管理机构, 注意资金的流动性控制,提高投资本金的安全性;
(三) 有效性原则:在保证投资合法、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实现投资的合理、稳健增值。
第四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机构。
第五条 理事会关于投资业务的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投资策略;
(二)审议、批准投资项目方案。
第六条 基金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
(一) 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 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 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投资。
第七条 投资管理程序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监督四个环节。
第八条 理事会对投资策略进行审议、批准,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并签字确认后方可通过。
第九条 经理事会签署批准同意后,由项目负部门执行投资。
第十条 如果发现有违反投资业务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秘书长汇报。
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防范投资管理过程中的违规风险。
第十二条基金会投资业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 直接买卖股票;
(二) 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 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 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 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 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 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 投资规定资产范围以外的资产品种;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是投资管理的重要环节,基金会根据投资决策的不同层次建立完善的投资风险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定期与不定期地对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及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如发现问题,应责成相关部门提出改进方案并落实。
第十五条通过审批投资策略、季度投资策略以及投资项目方案,控制投资业务的风险。
第十六条对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防止违法、违规和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