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时间:2018-12-03浏览:1024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障基金项目的顺利执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按照该项目的捐赠协议、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项目经费结余,统一结转基金会下一年度项目使用。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支出,原则上不得超出该项目的预算范围,如与预算出入较大,自设项目应向项目管理部门提交预算修改申请并报基金会批准;捐赠项目应与捐赠方协商变更捐赠协议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六条 捐赠项目按捐赠协议执行;每年的1217日为本年度报账截止日期。

第七条 由经办人员按要求填写报销凭证,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并按照第八条的要求签字后到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审批权限

()自设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接部门负责人担任;捐赠项目负责人由受益方指定。

(二)单笔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财务部报销。

(三)单笔支出在1万及以上的,由项目负责人或授权人审核签字→基金会秘书长审核签字→财务部报销。

(四)所有签字均须本人签字。

第九条支付方式

() 市内可选择汇款(本地汇款)支付和支票的结算方式。

() 市外可选择汇款(异地汇款)支付方式。

无特殊情况不采用现金支付方式。

第十条 借、汇款:经办人按规定填写《借款单》(上海科技大学统一使用的四联借款单,由基金会提供),注明项目名称、借汇款事由、借汇款金额、汇款须注明收款单位的详细信息。

第十一条 经办人应在预支款项使用后并取得发票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基金会财务部报销,未使用的已作废支票应及时交回,有特殊原因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奖学金、助学金项目执行过程文件包括:管理办法及评审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及公示名单、最终获奖名单等。

第十三条 劳务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税,计税金额应核算准确。

第十四条 报销凭证上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事由和用途。原则上一张报销凭证报销一类支出。

(一)附原始单据和发票。

(二)附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合同、结算单、会议通知、邀请函、签到表、验收单、领料凭证等文件。

第十五条 原始发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票据抬头: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经办人员对报销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并须严格审核。在发生项目支出时,经办人员应向收款方索取合法正规票据,商户开具的虚假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三)基金会财务部将加强对报销票据的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将原始单据和发票用胶水贴于报销凭证背面的左上角。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位价值10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1500元人民币及其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家具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报销按照一般费用报销手续报账。

经办人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使用人、受益单位资产管理员、受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附原始票据和有关批件。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与受益单位统一办理固定资产捐赠手续,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受益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材料物资采购由经办人员按照批准预算进行采购,经办人员对材料物资的数量和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采购金额10000元及以上应与供应商签订《订货合同》。由项目负责人代表基金会签订《订货合同》并对订货合同的行为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起执行。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