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03浏览:1414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项目管理,保证基金会项目的顺利实施,加强基金会项目管理的公开和透明度,根据《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对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上科大”)各项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进行统一管理。基金会理事会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筹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需符合基金会的宗旨、业务范围,遵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依照捐赠人的意愿,体现社会公益性。

第四条 基金会下设的项目管理部门,对分管的项目承担实施、管理职责,基金会办公室对项目的实施履行监管职责。

(一)项目管理部门的组成:

1、上海科技大学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定用于上海科技大学的捐赠项目;

2、上海科技大学各学院,负责指定用于各学院的捐赠项目;

(二)项目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上海科技大学和基金会的发展规划,进行项目策划、设计和规划;

2、进行项目的管理制度建设,应根据基金会章程、捐赠协议,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3、组织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完成项目计划、实现项目目标、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

4、定期向基金会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使用效果和社会评价;

5、发展对外合作,加强公关与筹资,努力创造“公益品牌项目”。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到账查询、立项入账、使用和运作等工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资金使用运作等情况。

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规划、执行实施、经费使用、信息宣传发布等工作,并接受基金会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全程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质量和执行成效承担责任。

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管理办法开展工作。

第九条 项目应按照明确的目标与程序开展,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 签订捐赠协议

(一)根据上海科技大学、基金会的发展需要及捐资方的意愿,依据基金会章程,由基金会和捐资方签署捐赠协议,以确认捐赠行为;

(二)捐赠协议中必须包含捐赠目的、捐赠用途、捐资总额、到款时间、资金管理和使用等;

(三)捐赠款到账后,基金会财务处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十一条 捐赠收入按性质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一)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指定捐赠款或物资专项用于某个领域、项目,或某个学院、研究所;

(二)非限定性资金与物资。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可根据基金会宗旨,决定使用目标和方式;

(三)限定性与非限定性捐赠资金均可有留本和非留本两种形式。留本基金是本金不动,每年用利息支持相关项目的开展;非留本基金是捐赠款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款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

第十二条 涉及境外机构资助进行研究工作时,需有专人审查并由项目负责人签署保密承诺后,方可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三条 基金会定期向捐赠人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报告》。

第十四条 捐赠资金或物资到位后,由基金会财务部设立专门科目,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将项目经费拨付。

第十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配合基金会办公室监督项目的执行情况:

(一)检查项目执行过程中资金流向是否合法、合理、有效等;

(二)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定期地抽检部分项目的执行情况,并及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有关项目的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及时向基金会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经协商获准后方可按变更后的方案执行。捐赠项目变更使用用途的还需捐赠方协商同意。因故不能执行的项目,项目单位需退还已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十八条 受助项目须以适当形式体现捐赠人及基金会资助。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管理办法情形的,基金会办公室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或撤销资助。

第二十条 基金会资助项目的立项、管理、实施及经费使用等工作,接受基金会监事、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捐赠人和社会的检查与监督,并主动接受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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