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03浏览:123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依据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与本基金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工资待遇,均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合同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 合同期限一般为2-3年,首次聘用试用期为3个月。

    第四条 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工资调整及续订聘任合同的依据。

    1.试用期考核在试用期满前一个月由部门组织。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正式聘用,继续履行聘任合同;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解除聘任合同。

    2.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由基金会办公室统一组织进行。

    1)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岗位工作、不胜任岗位工作。年度考核优秀及胜任岗位工作的可继续聘任,不胜任岗位工作的,解除或终止聘任合同。

    2)聘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胜任岗位工作、不胜任岗位工作。聘期考核优秀及胜任岗位工作的可继续聘任,不胜任岗位工作的,终止聘任合同不再续聘。

第三章 工资待遇与社会保险

    第五条 工资构成与标准

    1.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绩效和奖励绩效构成。

    2.基本工资和岗位绩效按月发放。

    3.工资标准按上海科技大学标准发放。

    第六条 饭补

    根据上海科技大学标准发放。

    第七条 社会保险

    1.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基本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即“五险一金”。

第四章 请假制度与工资管理

    第八条 婚假、事假等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脱岗。请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下:

    1.婚假、丧假在法定期间,工资待遇照发。超过法定期限的,按事假减免工资。

    2.产假在法定期限内,基本工资、岗位绩效照发。超过法定期限的,按病假减免工资。

    3.病事假期间,按实际病事假天数扣发岗位绩效和奖励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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