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证书使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取得的证书包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三条《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本及副本保存在基金会办公室,《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保存在基金会财务部。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将证书原件带出使用时,应写明事由,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
第五条 不得将证书交给非基金会工作人员带出。
第六条 证件申办及年审,由证书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基金会发生业务范围、法人代表、银行账户变更等事项,应办理证书变更事宜,并在变更事宜完成后及时做好新证书的登记备案和存档工作。
第八条 在证书到期日之前办理好证书的延期事宜,确保基金会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