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18-12-03浏览:13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印章管理及使用程序,使印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会印章是基金会行使职权、履行责任的凭据之一。

第三条基金会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印章和法人章。

第四条基金会公章由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管理。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章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管理。

第五条各印章管理要指定政治上可靠、能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对工作认真负责、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的人员作为印章管理人(监印人),管理基金会的各类印章。

第六条印章的使用范围

1、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2、用于以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3、用于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4、用于各类需经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5、用于以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用的证明专用章。

第七条各印章只能在规定的权限和业务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替代使用。

第八条基金会会章的使用,由秘书长批签,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用于领导明确批示后的财务活动。

第九条严格按照印章使用范围用印,用印前核实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无误后方可用印。  

第十条用印时要求印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

第十一条各印章均要建立相应的用印登记。

第十二条印章管理人员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并需当日归还;不准随便将印章放在桌面,人走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印章不固定换发年限,印章管理人员每年至少应检查一次所保管的印章,以确保印章的完整、清晰。

第十四条印章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及时交接并核查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本办法于201532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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