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科技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有关规章以及《上海科技大学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及学院的有关科研学术方面事务的审议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章程和校长授权行使相应职责,在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审议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上海科技大学规划合理的科研方向,建设良好的科研条件,倡导学术自由,设置学术标准,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鼓励学术创新,服务于学校和国家的发展战略。
第五条 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第二章 组织构成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两级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为各学院的学术审议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为学校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
第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成员包括:
(一)学院有代表性的资深常任教授;
(二)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确定各学院的委员名额,成员包括:
(一)各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
(二)学校内有代表性的资深常任教授或特聘教授;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九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保持学科、专业方向的平衡和委员的代表性,组成人数应为奇数。
第十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应聘请有代表性的特聘教授参加,其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学术委员会有权聘请校内外专家组成专门委员会,就有关具体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出信息和建议。
各级学术委员会有权指定3-5位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临时调查组,就仲裁学术诚信等事宜展开独立调查,并向学术委员会提供调查结果和建议。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章 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第十三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教授(或研究员);
(二)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三)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
第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学院院长(执行院长)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全院教授大会讨论、投票超过半数通过。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校长提名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经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第十六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届期两年,委员最多可以连任两次;每届的新委员应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新委员由校长提名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推荐相结合,经前一届委员会讨论、投票超过半数通过。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属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报院长批准;属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报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工作调离且不方便继续担任工作;
(三)以身体原因、年龄或职务变更不能履行委员职责;
(四)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
(五)违反学术诚信、道德规范或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会缺额,可经由本章程相应条例的产生办法补聘。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学校宏观学术目标和政策,规划新的学科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规划重大科研计划方案和科研设施建设;
(二)科研成果评估,科研人才培养标准和质量评估,学校学术奖项设置及奖励办法;
(三)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及人才项目的校内评审及对外申报;
(四)审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及转化政策,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五)制定学校学术规范标准,仲裁学术诚信争议;
(六)其它在学术层面,应学校或学院要求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校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调查组,从学术角度进行公开、独立的调查取证。调查组向学术委员会提供完整的事实调查报告;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就不端行为的性质进行讨论、认定和表决,并向校长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在不泄露个人隐私的科研机密的前提下,对调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有关学校科研项目建设与发展的信息;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三)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
(二)学校、学院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主动或被告知回避。应回避的委员不能参加相关事务的投票。
有违反回避原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学院院长(执行院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全体委员。会议议题由秘书收集,经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秘书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发放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
特殊情况,可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经主任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做出表决。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无故缺席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经主任委员批准并向秘书备案。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事项,以公开实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委员可以提供投票的理由并存档。
按本章程规定回避的委员也不能参与表决投票。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但仍希望参与对某项事务进行投票的委员,须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主任委员申请,获批准后由主任委员代为投票。
同意票超过实到有投票权的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
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九条 根据议题内容,主任委员可确定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三十条根据议题内容,主任委员可确定邀请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三十一条 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涉及具体个人和单位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个人和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上海科技大学各级学术委员会及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分别根据本章程制定学院实施细则,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由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由教授委员会审批,校长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由全体委员三分之二赞成通过,经由教授委员会审批,校长批准后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