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优秀大学生的示范激励引领作用,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现决定在上海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生中开展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市优秀毕业生”)、上海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以下简称“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
一、评选对象
上海科技大学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比例
市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5%;
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生人数的10%;
市优秀毕业生从校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上海科技大学毕业生校长奖从市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
三、评选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二)遵纪守法、品德优秀,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按要求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学习勤奋、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实践活动和志愿服务,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
(四)本科生校优秀毕业生平均绩点原则上不低于3.2。
本科生申请校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至少获得过一次校长(一等)奖学金;
2.累计获得两次以上学校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3.在某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五)研究生申请校优秀毕业生,在校期间,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至少获得过一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荣誉称号;
2.在某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六)具有正确的择业观,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赴西部、边远、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际组织就业的毕业生,优先推荐评选。
四、评选流程
每年4月由学生事务处下发各学院关于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评选通知及拟分配名额,具体分配名额根据各学院实际报名学生数进行调整。各学院可根据本评选办法自行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并报学生事务处备案,学生事务处将对评定细则进行审核及存档。
优秀毕业生的申报由学生个人自主提出申请,凡不按期申请及提交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优秀毕业生资格。对申报材料中造假的获奖学生,一经发现,取消优秀毕业生候选人资格,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各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初审后,应将候选人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申报材料提交学生事务处。学生事务处上报校学生奖惩委员会终审确定毕业生校长奖、市优秀毕业生、校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报校领导办公会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
五、奖励办法
市优秀毕业生由教委颁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校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上海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证书”,填写“上海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存入其本人档案。
六、其他
(一)校学生奖惩委员会将从市优秀毕业生中择优推荐若干名毕业生,授予本年度“上海科技大学毕业生校长奖”称号。
(二)已被评选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取消其本年度优秀毕业生的荣誉称号:①在离校前有违纪现象或品行不端者;②不能按时毕业或不能获得学位者。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市优秀毕业生、上海科技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试行)》(上科大学〔2019〕4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学生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