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上海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和评审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的有关精神及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恪守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者须为我校基本学制内的在校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因国家和单位资助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外界学习的,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过学校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评审组织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评审组织:
(一)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奖惩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各学院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作为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二)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各学院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制定评选实施细则,经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本人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申请意愿的研究生须按学院通知要求,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参评的成果须为在读期间取得,曾获评国家奖学金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二)学院初选。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选出本学院推荐参加校级评定的学生。名单须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校级评定。
(三)学校评定。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和评选。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评选结果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将获奖记录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校和各学院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一条 对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实名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对学院所作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