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6-17浏览: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健全师德失范行为防范机制,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程序,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师德失范行为,是指教职工违反师德或职业行为规范,产生不良影响或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科技大学全体在职教职工。博士后、项目聘用人员及与学校发生聘用关系的其他人员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学校党委是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党委教师工作组具体协调师德师风建设、处理失范行为等工作。人力资源处是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牵头部门,各职能部门、教学科研单位承担相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失范行为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发现有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存在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等。尊重学术自由,强化学术责任,严守课堂纪律。

(二)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学校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安全、师生安全和校园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期刊、杂志、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违法信息,传播宗教信仰,传播邪教、恐怖主义,宣扬封建迷信等。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侮辱、歧视、威胁、打击报复学生等。

(六)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猥亵、性骚扰学生等。

(七)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及其他学术违规行为;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帮困助学等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

(九)利用教师职业和教师岗位谋取非法利益,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付费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借开会、调研、培训等名义用公款旅游等。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等。

第三章  自纠与受理

第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师德建设,对存在行为失范倾向或轻微不当行为的,要及时提醒,加强教育,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对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主动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校领导办公会、校党委会报告。

第八条 发现学校教职工可能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可通过以下渠道向学校反映。

(一)可能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所在单位;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负有管理责任的学校职能部门。

情况反映应以书面方式提出,据实署名。未能提供书面材料、无具体事实依据的情况反映不予受理。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根据职责对涉及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反映予以受理。涉及反映学术违规的,交由学术委员会受理;涉及反映教学纪律的,交由教学委员会受理;涉及党纪党规的,交由学校纪委受理。后续依据相关制度流程开展调查认定处理,无相应制度流程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各受理机构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况反映应做到有疑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并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章  调查与认定

第十一条 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机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处报告,在人力资源处指导下成立专门调查组正式开展调查。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包括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代表,必要时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工作。调查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

第十二条 在调查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全面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与申辩。

第十三条 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受理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对于情节复杂、影响恶劣的,由调查组或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提出,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暂时中止被调查人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任务。

第五章  处理

第十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组根据调查结论,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提议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办公会通过,校党委会审定。处理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情节较轻的师德失范行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请人才计划、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给予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等。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七条 情节较重的师德失范行为,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第十八条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学校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相关规定撤销其教师资格,或禁止其在校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有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由学校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条 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是中共党员且符合给予党纪处分情形的,由学校纪委按相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六章  申诉与复核

第二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不服,并有新证据证明原调查结论或处理决定有误,或显失公平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人力资源处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处理人提出申诉的,由学校党委责成相关职能部门重新复查,或直接组建调查组进行复查。复查作出的认定结果为学校最终结果,处理意见为学校最终意见。

第七章  处理解除

第二十三条 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表现良好,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应当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报校领导办公会和校党委会核准后执行处理解除决定应按照相关规定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处理解除决定应当在处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解除处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聘任、晋升、招生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但是,受到撤销已获荣誉称号或奖励、撤销教师资格、取消教师职务或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可恢复受处理前的荣誉、奖励、职务或者资格。开除处分不予解除。

第二十六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申请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审查后由校领导办公会、校党委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理。但所受处理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八章  报告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需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包括师德失范行为基本事实、调查过程、处理进展、处理结果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视情节轻重等,对教职工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科技大学人力资源处                 20205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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