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5-11浏览:582

上海科技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教学纪律,强化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部门)的责任意识,规范教学过程,维护教学秩序,减少教学事故的出现,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教学事故指任课教师、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人员(部门)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管理或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造成教学秩序混乱、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公平、公正、及时补救的原则,按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各开课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根据事故发生导致的后果和影响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两级: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

第六条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责任部门)、发现人或知情人应及时向开课单位、教务处或研究院反映情况。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尽快责成相关人员(部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防止事态发展。采取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部门)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运行或管理保障过程中,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部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迟到15分钟以内,事前未“积极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并通知且安排好已在教室等待的学生”,从而未对迟到后果进行有效弥补的。

2.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调课或找他人代课的;或经批准后任课教师未通知安排好学生的。

3.擅自更改考试时间与地点的。

4.监考迟到5分钟以内,事前未“积极告知教学管理人员,并通知且安排好已在考场等待的学生”,从而未对迟到后果进行有效弥补的。

5.监考期间不履行职责或者随意离开,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6.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20%、低于30%(含)的。

7.成绩在教学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后,对成绩进行修改的。

8.无故不按事先告知的考核方案评定学生成绩的。

9.由于教学场地的环境、安全及设施等保障不到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影响教学秩序或违反相关规定,构成一般教学事故的情形。

第八条 在本科生和研究生的教学运行或管理保障过程中,任课教师、教学管理及教学辅助人员(部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严重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恶意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直接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或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2.上课迟到15分钟(含)以上的。

3.未告知教学管理部门,擅自停课、缺课的。

4.教师未按照既定教学大纲授课,引发严重不良影响的。

5.考前泄露试题或试题答案的。

6.监考人员迟到5分钟(含)以上的。

7.包庇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学生,或教唆、协助学生考试舞弊的。

8.考试试题与最近三年考试试题内容重复率超过30%的。

9.因试题严重错误或者失当,造成考试中断或失效的。

10.成绩在教学管理系统向学生公布后,对成绩进行修改超过5(含)人次的;对于当学期教学总人数在10人(含)以下的班级,成绩修改超过50%(含)人次的。

11.丢失或篡改学生原始考试成绩,造成恶劣影响的。

12.非不可抗力丢失学生考试试卷等档案材料的。

13.一学期内(春暑学期合并计算)已发生一次教学事故,再次发生教学事故的。

14.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构成严重教学事故的情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与申诉

第九条 教学事故采取逐级认定处理的方式。教学事故认定单位(开课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及研究生院)在全面取证和定性的基础上提出初步认定意见。一般教学事故由开课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处理,通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组织教学事故认定小组做出最终决定。

第十条 被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教师,应做出深刻检查,并按照学校及所在单位的有关要求,重新参加教学培训并合格,方可再次开课。

教学事故的最终处理决定,将记录在被处理人的聘任考核、年度考核和/或长聘考核中,作为其任职资格的重要参考。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如对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各教学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一般教学事故向所涉课程的开课单位的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严重教学事故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申请书应载明申诉的事实、理由和请求事项。各教学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人的书面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如发现处理不当或错误的,应重新作出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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