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校园安全,规范机动车辆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必须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严禁鸣号。
第二条 禁止校外机动车进入校内行驶或借校区道路穿行,特殊情况需经公共服务处批准。进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等特种车辆不受此条限制。
第三条 经公共服务处认可可以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必须办理“上海科技大学机动车通行证”,凭证进出校园。
第四条 机动车辆在校区内必须按指定泊位停放,不得随意乱停影响交通,主要干道、教学楼周围禁止停放机动车辆。
第五条 机动车辆在校内停放时,司机应锁好车门车窗,严禁在车内存放贵重物品。学校不负责保管车辆及车内物品。
第六条 损坏停车场标志、设施等以及碰损他人车辆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公共服务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调度。各部门举行活动,需要公共服务处协助的,举办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共服务处予以协助。
第八条 违章处罚及交通事故处理。
1、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公共服务处。
2、对违反校区道路交通、车辆安全管理规定行为的查处及校区道路一般交通事故的处理,均由校公共服务处负责。重大交通事故及涉外交通事故由公共服务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公共服务处负责解释。
公共服务处
2019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