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科大教[2017]4号
(2017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上科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请假未获得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学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有以下情况的,可于报到之日前由新生本人申请,填写《上海科技大学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的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一)创新创业的,或者患有疾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可治愈但暂不宜在校学习的;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校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已转入者退回)。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六)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学生,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出具书面决定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并获得批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以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一条 学生培养的基本学制以当年招生简章公布为准,学校实行基本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习年限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可在基本学制内完成学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应予退学。根据不同培养层次,原则上可分为:
(一)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6年;
(二)硕士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4年;
(三)硕博连读方式招收的博士基本学制为5年,包括硕士阶段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7年。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具体考核方式与成绩评定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考核及成绩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应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具体按照学校有关体育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并对通过重修等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F”或“NP”计。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已获得学位及学生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研究生在学期间无特殊理由,应当在录取学科专业完成学业,如确实遇特殊情况,经审批同意后,可申请转专业。具体方法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二)毕业注册学年内提出的;
(三)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四)应予以退学的;
(五)国家有相关规定限制的;
(六)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请转入上科大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研究生转入的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批准转学的,学校按国家规定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本科生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线标准高于现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学生在转出学校应予以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转学至上科大的学生,应按照上科大教务教学及相关培养计划规定,在最长修读年限内完成学业。最长修读年限从学生在转出学校的入学时间算起。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一、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段累计超过一学期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六周以上的;
(三)学期(春暑学期计为一长学期)报到注册后无正当理由不选修课程的;
(四)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五)学校认为其他应当休学的。
学生出现应当休学的事由时,由学院会同书院向学生发出办理休学手续的通知。学生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理休学者,视作已处于休学状态,由学院和学校直接执行办理其休学程序,要求学生离校。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可申请休学:
(一)因伤、病申请休学的,应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学院审批同意后,报学校批准;
(二)学生因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原因需中途休学的,应由学生本人提交休学申请,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的,还需要提交项目计划书等材料,提交学院审批后,报学校批准;
第三十一条 休学以学期为单位,在该学期第十二周之后申请休学的,须以该学期及连续下学期合计一年为休学期。其中休学批准前所有已完成考核的课程成绩计入学业成绩,未完成考核的课程作退课处理。
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休学期。本科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且在校年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不对其活动负责或承担责任。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休学学生的档案、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 开学两周内申请休学的,可返还休学期间已缴学费,退宿可返还休学期间已缴住宿费。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应于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完成复学手续,并在复学后一周内完成费用缴纳、注册与选课工作。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并经学校校医院复查或审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如发现有伪造诊断证明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且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已申请复学尚未获得批准的,不得自行回校参与各类教学活动。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列为每学期计划完成审核和毕业资格审核内容。
第三十八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8且≤20学分的,学校予以学业警告,并由学生事务处会同学院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第三十九条 本科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20学分的,进入退学观察期,并由学生事务处会同学院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退学观察期期限为进入后起累计两个学期,其中两个学期是指两个长学期(春暑学期计为一个长学期)。
第四十条 本科生在学业警告期或退学观察期期间应暂停参加各类校外交流项目,并应接受学院及导师的指导,合理有效地安排课程学习。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予以退学,并由学生事务处会同学院告知学生及学生家长:
(一)本科生在校期间,在退学观察期限末或结束后的其他学期,仍出现考核不及格课程(重新学习及格的课程除外)累计>20学分的;
(二)本科生毕业学年前,连续两个学期取得学分数合计<15学分的(其中剩余未取得总学分数<15学分的,或经学校批准休学、公派出国交流或学校其他公派事务未参与考核的除外),其中两个学期是指两个长学期(春暑学期计为一个长学期);
(三)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过重修仍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的;或学习年限内累计出现三门及以上学位课不及格的;
(四)博士生一门学位课程不及格,经过重修仍不及格的;或学习年限内累计出现两门学位课不及格的;
(五)无论何种原因,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六)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七)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申请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获得批准的;
(九)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因各种原因拟被予以退学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经教学事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决定予以退学的学生,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所在学院将学校退学决定送达退学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共方式送达。自启动送达方式之日起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二)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退学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五)学生如对学校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规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校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者,不得因辅修专业课程未完成而延长在校学习年限,毕业离校后不得申请返校继续修读辅修专业课程。
第四十五条 准予毕业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学位。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报主管上级单位同意后,允许提前毕业。
第四十七条 毕业审核未通过的学生可延长学制至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各项费用缴纳及奖助发放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校学习一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结业离校的学生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返校重修考核未通过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者,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毕业证和申请学位。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并注册为上科大学籍的全体在校学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管理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学事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