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行为,明确校内采购工作程序,根据财政部(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参照上海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上海科技大学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各院(所)及部门(以下称采购项目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二条 采购方式
货物和服务校内采购主要以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比价等方式实施。
1、询价:是指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要求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评审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评审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评审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单一来源:指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4、比价采购:经批准的采购项目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三家比价活动,可参照询价采购方式的规定执行。比价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采购项目单位聘请,比价工作结束后,项目采购单位应将所有过程资料文档交由设备与资产处存档、备案。
第三条 采购组织方式
1、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20万元~10万元(含)以内的货物和服务,由项目单位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并接受设备与资产处的监督。采购方式以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为主。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项目单位须将完整过程文件资料报送设备与资产处备案。采购流程见本细则第四条。
2、一次性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人民币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项目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采购流程
(一)采购申请
项目采购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须填写《上海科技大学采购招标申请表》(如已提交《上海科技大学设备(软件)采购申请表》,则可免填此表),经财务处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并提交至设备与资产处审核后在学校主页发布采购公告。
(二)文件编制
在提出采购申请的同时,采购项目单位应当准备好采购文件资料并确认,设备与资产处以此为依据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应当载明项目的特点、技术要求或服务要求、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报价要求及评审标准和办法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采购文件中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三)采购公告信息发布
采购信息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响应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
如至采购公告规定的截止时间参加的供应商不满三家,则再次发布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二次采购公告。
若第二次仍不满三家,项目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报名的供应商数,提出申请转入其它两种采购方式中的一种进行采购。
(四)专家评审小组的组成和评审
专家评审小组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产生,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采购项目单位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专家小组进行评审。
(五)公示和确定成交供应商
1、设备与资产处按照专家小组的评审结果,对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在上海科技大学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2、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排名第一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设备与资产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具有法律约束效力,采购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成交结果。
3、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设备与资产处应会同学校监督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核实确认,依次递补后续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必要时可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五条 评审方法
货物和服务采购的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审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一)最低评审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成交候
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即在全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
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最低评审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设备及通用服务项目。
(二)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审总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评审要求
(一)评审小组成员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办法,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客观、公正地评审和比较,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如果评审过程中专家有建议或对响应文件有疑义的,允许供应商当场释疑并就有关事项作出书面确认或承诺;
(二)评审小组应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意见,阐明对各供
应商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按评审结果推荐一至三家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三)评审小组成员、相关工作人员及监督人员必须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设备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经2015年6月行政办公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