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科技大学国有设备资产管理,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设备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科技大学利用各项收入或各种资金采购形成的以及通过捐赠、划转(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所有权属于上海科技大学的设备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四条 学校由一位副校长主管全校设备资产管理工作。
设备与资产处负责全校设备资产具体管理,包括制度建设、建账维护、盘点清查、信息上报、使用效益评估、资产处置及其他工作。
各学院、研究所、行政部门负责人有责任管理本部门保管的设备资产,并应指定一位同志担任设备资产联系人,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设备资产管理,包括贯彻落实学校设备资产管理制度、配合建账建档、实施监督检查,及配合完成其他设备资产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等。
每台设备应落实具体、唯一的保管人员,设备保管人负有设备保管和维护的直接责任。设备保管人的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长作为该设备责任人,负有监督检查设备保管人保管设备情况的责任。如果设备保管人即为该部门负责人或课题组长,可兼任设备责任人。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条 验收和建账
(一)所有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验收,如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损坏或短缺情况,应立即根据相关合同或订单,办理退货、换货、赔偿等手续。
(二)设备采购人完成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经设备与资产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三)设备入库价值应包含为使该设备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费、安装费、附加费等。因设备功能增加或维修而增加设备价值时,新购置的设备配件费用按设备配件增加原值入库。机动车辆、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特殊固定资产设备入库建账时,需要按照安全运行方面要求提交相关文件。
(四)自制设备应按照项目立项管理,在自制设备前应申请成立该项目,在自制完成后应及时验收,设备按照该项目所有涉及款项总额计价入库。
(五)国内外捐赠、校外调拨的价值超过1000元的仪器设备,应办理设备资产入库手续。
(六)设备与资产处和财务处定期核对设备账,确保账目相符。
第六条 校内设备资产转移
(一)设备保管人离职前,应自觉做好设备资产移交工作,完成转移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二)设备资产转移时,由原设备保管人或设备与资产处发起,如果设备责任人、院所负责人发生变动时,需要经过其同意,新设备保管人同意接收后,报设备与资产处备案。
(三)设备交接时应交接设备实物及相关采购和使用文档。新设备保管人在接收设备时,应做好验收工作,了解设备性能状态,以便及时维护。
第七条 校内设备资产调剂
(一)为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减少资金浪费,当设备不能满足本部门使用需求时,设备保管人可提出校内设备资产调剂申请,经设备责任人同意后,在校内进行公示。如果有其他部门可以使用该设备,经现场验收后,可办理设备资产转移。
(二)调剂过程中,设备保管人、责任人和相应保管责任不发生变化。
第八条 校内设备资产借用
(一)借用仪器设备要经过保管、借用双方设备责任人同意,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填写纸质借用设备凭据,双方各自留存凭据备查。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到期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未归还设备,应由设备保管人负责追回。
(二)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保管、借用双方要进行检查和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形成书面报告,当事人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三)学生实验中如需使用设备,应按资产编号登记所使用的设备,实验后要如数交还。由实验课教师负责检查和回收设备。
第四章 设备资产报废及其他处置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申请退库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的设备资产;
(二)不能迁移的设备,因实验用房改建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毁的设备资产;
(三)因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设备资产;
(四)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新购价值的设备资产;
(五)凡上级主管部门有文件规定淘汰或禁止再使用的产品。
第十条 为了提高设备利用效率,节约国家财政经费,设备需进行一段时间的校内调剂公示后,才能办理退库。
第十一条 设备与资产处每年组织一次设备退库报废论证,按待退库设备类别,邀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批,学校同意设备退库报废后,设备保管人将设备退回仓库,由设备与资产处接管。
第十二条 符合报废年限要求的退库设备,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设备与资产处委托专业拍卖单位公开拍卖,或直接邀请三家以上校外单位竞价。残值回收后纳入学校综合预算管理。设备与资产处和财务处在相应账面上进行设备资产注销。
第十三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作留用。使用部门需要留作教具或拆卸零件维修,经设备与资产处批准并粘贴报废留用标志,其残值列入低值品帐中,以备检查。
第十四条 其他设备资产处置方式,如对外出租、出售、对外捐赠、对外经营、置换、投资等应严格履行市财政局、市教委的审批手续,设备保管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仪器设备丢失、被盗或被抢劫时,当事人应先保护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如事发地点在校内,应立即通知公共服务处。由公安机关和公共服务处进行当事人责任认定,相关文字材料报设备与资产处备案。
第十六条 设备与资产处、设备保管部门及校领导共同决定设备损失责任人处理意见。一般按责任大小处以行政处罚或经济处罚。行政处罚标准参照渎职问题的处罚;经济处罚标准参照上海市财政关于设备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处罚通过学院、研究所、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由于仪器设备本身老化、不可预期的停电停水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经过设备与资产处组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除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生活实验两用设备资产,如电脑及相关外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手持通讯设备、厨房设备等,发生丢失时,经济处罚应从重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设备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经2015年12月14日上海科技大学行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