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落实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科教相融、开放合作、服务社会、追求卓越的办学理念,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学校的专任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决定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纳入学校教师队伍管理,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外国籍特聘教授聘任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一、 聘任对象
根据上海科技大学章程第十五、十七条之精神,特聘教授的聘任对象主要是中科院上海分院系统各研究(院)所与上海科技大学本科、研究生培养及学科发展方向相关的优秀科学家。
二、 任职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高级职称,在本研究(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研究生培养经验和优良师德,本人乐意从事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培养工作。
2、能根据学院教学安排,承担并完成基础课、或专业课的主讲任务,或开设前沿研究及发展的讲座。
3、担任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导师、承担学生培养工作。
4、承担与学校紧密合作的科研项目,或承担培养青年教师工作。
5、参与学校、学院及书院的各类活动及服务工作。
三、 聘任程序
1、编制计划。学院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总体发展目标和本院学科发展、教学安排的需要,每年5月提出下一学年度特聘教授聘任或调整计划,报学校审批。
2、评议遴选。特聘教授遴选由学院院长负责,组织学院教授聘任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符合聘任条件的人员进行评议,形成拟聘人员名单。
3、协商沟通。学校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就拟聘人员与相关研究(院)所进行沟通协商,并得到认可与支持。
4、学校审批。学校人力资源处将经过协商沟通后的拟聘人员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审批。
5、确定聘任。学校审批通过后,由人力资源处与聘任对象签订聘用合同。起始聘期原则为5年,但不超过所在研究(院)所的聘用合同截至时间;担任指导本科生/研究生的特聘教授,聘期结束时间原则上与所指导的本科生/研究生培养周期一致。
四、 工作条件及待遇
1、组织安排特聘教授参加学院教授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等咨询管理事务,充分发挥特聘教授学术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2、为特聘教授承担导师职责、在学校开展教学与科研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条件。
3、加强与特聘教授的日常工作交流与沟通,使特聘教授了解学院、学校各项工作。
4、学校发放特聘教授津贴,津贴由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两部分构成,绩效津贴根据考核确定。
五、 管理与考核
1、日常管理。学院负责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管理与考核细则。
2、日常考核。学院、书院对特聘教授承担的研究生或本科生导师以及教学等工作情况建立基础信息,包括学生、相关领域专家的反馈意见。学期结束,学院组织对特聘教授进行评估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3、学年评估。特聘教授的考核评估以学年为周期。学校人力资源处将会同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对特聘教授每个学年的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考核意见。
4、聘期管理。学校将依据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对特聘教授的评估考核意见确定其聘期及待遇。对于聘期内评估考核不合格或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者,学校有权单方面解除聘任合同,并终止相关聘任待遇。
六、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