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过渡性博士后招收管理办法

时间:2015-02-02浏览:1048

根据人事部国人部发〔2006149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申请博士后流动站至少需要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因此,学校在短时期内无法取得申请博士后流动站资格。考虑学院和研究所的发展需求,在我校还未取得博士后流动站资格的前提下,博士后招收管理工作拟采用与中科院相关研究院所合作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 博士后工作合作框架

1.合作对象:上海地区有博士后流动站的中科院相关研究院所。

2.合作原则:大学负责学术把关,研究院所负责人事管理。

3.薪资待遇:博士后薪资标准按现行标准执行, 其中40%从导师的教研启动经费列支,60%从学校人员经费列支;学校研究所从本所预算经费列支,具体核拨方式参见各所委托协议。

4.委托管理费:用于委托合作院所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博士后在站期间的档案管理、户口转移、组织关系管理,以及博士后在站期间薪酬福利的代垫代发工作等,由学校支出,具体额度及划拨方式参见各所委托协议。

二、 博士后招收与管理

1.博士后招收条件:年龄在35岁以下的具有博士学位人员;申请人员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应在最近两年之内;保证在站期间全时从事本校的博士后科研工作。

2.接受博士后的条件:终身教师系列的专任教师、特聘教授、访问教授、研究所的PI等可以招收博士后;每位限招1-2名博士后。

3.博士后管理

1)进站面试(由各院、所组织至少3位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进站答辩,通过后报学校执行委员会批准)

2)在站期间考核:开题报告(进站三个月内);中期报告(一年左右);出站考核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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