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教职员工聘任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择优录用,合同管理”的聘任原则;坚持重品行、重学问、重能力、重公认的选人用人理念。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聘任管理的基础是机构与岗位设置、定编定岗。学校决定学院、研究所和其他机构以及职能部门的设置,并确定其岗位编制数。
第四条 学院、研究所和职能部门拟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第三章 聘任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针对教学、科研和管理等不同岗位的聘任工作,成立相应的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需经学校批准。聘任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学校主管领导或学院、研究所领导担任。
学校成立管理类岗位聘任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聘任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7人。
学院、研究所新员工原则上由学院、研究所主持选聘。学院、研究所成立聘任委员会,其成员由学校主管领导、学院或研究所领导、人力资源处领导和专家组成,一般不得少于11人,其中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校外同行专家须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六条 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评估考察应聘人员的素质与能力,确定拟聘人选。聘任委员会实行票决制,确定拟聘人选必须有聘任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七条 新员工招聘,聘任基本程序:
1.确定拟聘岗位。根据岗位编制数,学院、研究所或有关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处拟定招聘岗位及岗位任职条件,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招聘。
2.发布岗位信息。由人力资源处对外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岗位名称、岗位职数、岗位任务、任职条件等。
3.资格审查。人力资源处会同学院、研究所、有关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综合比选确定面试人选。
4.面试考察。聘任委员会主持并组织面试考评,应聘人员向聘任委员会做应聘报告、答辩,聘任委员会根据面试考评情况,投票确定拟聘人选。拟聘人选须经人力资源处审核或考察。
5.择优录用。学院、研究所或人力资源处将确定的拟聘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6.对外公示。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对外发布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 在校员工重新竞聘岗位,聘任基本程序:
1.公布竞聘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等信息。
2.资格条件审查。
3.聘任委员会主持并组织考评,应聘人员向聘任委员会做述职应聘报告、答辩,聘任委员会投票确定拟聘人选。
4.人力资源处或学院、研究所将拟聘岗位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5.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学校聘用外国国籍及港、澳、台人员,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和停留证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在编在职员工亲属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单位(部门、研究组)任职。
第十二条 除校务委员会或其他按干部管理权限、组织程序选拔任命的人员外,本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教学辅助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