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章程和《上海科技大学聘任工作的若干规定》,为了规范常任教授(Tenure System)的聘任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行常任教授制。常任教授是学校全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任教师岗位,设教授、副教授和助理教授。
第三条任职基本条件:
1.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教师行为准则有关要求
2.具有博士学位,特别优秀者可以破格。
3.具有高校教师从业资格的素质与能力。
4.具有热心教学、关爱学生、乐于献身教书育人事业的职业品德。
5.具有岗位所需的学术水平。助理教授需拥有成为某个研究领域学术带头人的潜力;副教授需在某个研究领域或方向上已取得国际影响力的学术成果和学术地位;教授必须是学科带头人,是(国内外)某个研究领域知名学者。
第四条学院院长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常任教授聘任组织工作。学院成立教授聘任委员会并制定工作规则。教授聘任委员会不得少于11人,由主管校长、学院院长、执行院长和国内外相关专家等组成,校外同行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教授聘任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评估考察应聘人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确定拟聘人选。聘任委员会实行票决制,确定拟聘人选必须有聘任委员会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新聘常任教授基本程序:
1.确定拟聘岗位。学院根据教学需求,提出拟招聘常任教授岗位专业方向、招聘人数和选聘标准,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启动招聘。
2.发布招聘信息。学院拟定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常任教授岗位名称、岗位数、申请条件、工作要求等。招聘信息由人力资源处审核后向海内外发布。
3.确定面试人选。主要采取简历初选(包括必要的同行评议)的办法,学院将申请人递交简历、代表性学术成果、未来工作计划、推荐信等应聘材料,发送给教授聘任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同行专家评审,学院根据教授聘任委员会成员和所聘请专家对候选人的推荐意见,确定面试人选。
4.确定拟聘人选。学院教授聘任委员组织面试,听取面试人选的应聘报告并进行评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确定拟聘人选。报人力资源处审核。
5.提交学校决定。学院将拟聘人选,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录用。
6.发出录用信(offer letter)。对经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决定录用人选,由校长或学院院长向其发出offer letter。
7.商谈合约。人力资源处与接受offerletter人选,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商谈聘任合约。
第六条 在职教师晋升或重新竞聘常任教授岗位,聘任基本程序:
1.公布拟聘常任教授岗位专业方向、选聘标准和任职条件等信息。
2.资格条件审查。在职助理教授晋升副教授,副教授晋升教授的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3.聘任委员会主持并组织考评,应聘人员向聘任委员会做述职应聘报告、答辩,聘任委员会投票确定拟聘人选。
4.学院或人力资源处将拟聘岗位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学校特别引进具有长期在国内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工作经历的教授、研究员,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可直接聘任为常任教授。
第八条签订聘用合同。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工作关系及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