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5-02-02浏览:3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人事争议处理工作,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及时处理人事争议,化解矛盾,依法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治校,促进稳定,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调解范围和原则

(一)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员工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终止等与所在部门或学校发生的争议(以下简称“人事争议”),适用本办法。

(二)调解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三)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友好协商;

2.申请调解;

3.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调解

第三条调解组织

(一)学校按照规定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

(二)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由工会、人事、教职员工代表大会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

(三)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作风正派,办事公平、公正;

3.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人事业务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调解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实行回避制度。调解委员会成员如是人事争议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况,应自行申请回避。

第四条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发生人事争议的受聘用方、聘用方,在经本部门协商解决无效后,自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

(二)调解工作委员会核查事实。调解工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形,一般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经过核查,若调解工作委员会认为事实清楚,另一方当事人行为于法不悖,应告知当事人,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若调解工作委员会认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现象,应向其指出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损害的,还可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三)调解工作委员会调解受理。

1.调解工作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求另一方当事人意见,若另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做好记录,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2.调解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书面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组织调解。

1.进行调解时,具体可采取与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或召集当事人双方共同谈话等形式,听取双方陈述,并依照有关规定公正调解。

2.调解委员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3.调解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强迫某一方达成协议。

4.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5.任何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视为调解不成。

符合仲裁条件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指导当事人向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核查与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等,记录材料由当事人确认签字。

 

第五条 调解时限

当事人向调解工作委员会申请调解后,调解工作委员会应当自争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完成调解;到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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