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学校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管理体系,规范学校采购招标投标行为,推动学校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独立预算部门使用财政性资金、科研经费以及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物资及服务等项目实施采购招标投标活动时,均应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校所有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校长办公会对学校各类采购招标投标工作进行领导和决策,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重大项目的招标情况汇报,审定学校重大项目采购招标投标实施方案;
(二)审批紧急采购项目及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决定对招投标过程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
(四)听取招标投标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工作汇报。
第五条纪检(监察)是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监督检查学校各类招标投标工作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信访举报,并组织调查核实;
(三)对招标投标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四)提出监察建议,协同建立、完善招标投标制度;
(五)参与协调上级部门的专项检查。
第六条设备与资产处是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各类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学校各类采购招标投标业务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校采购招标投标规章制度;
(三)依法组织实施学校各类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四)组织已完成招标程序的采购项目的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审批(备案)合同文本;
(五)负责招投标相关文件及合同的立卷归档工作;
(六)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合同执行和项目验收工作;
(七)做好自行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采购项目归口审批部门是指对建设工程、仪器设备、物资和服务等业务和资金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审批项目单位的采购招标申请;
(二)负责审核项目单位采购预算计划和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
(三)参与相关项目的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审核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
(四)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八条采购项目单位是申请采购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提出采购招标申请;
(二)负责项目招标前的各项材料准备工作;
(三)参与招标文件制定及合同洽谈,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四)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是依法组建的评标工作机构,由设备与资产处根据申购项目的类别,邀请相关职能部门或校内外评标专家所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成员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专家权利、义务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和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客观公正的给出评审意见,并对所给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评审过程保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涉及评标过程中的评审、比较、推荐等情况。
第三章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与组织形式
第十条凡使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建设工程、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和服务采购且采购金额在规定限额之上的,均纳入学校采购招标投标的统一管理,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招投标审批手续。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设工程,包括(1)建筑物施工和建筑安装工程;(2)房屋修缮、装修、校园环境建设等;(3)建筑及修缮工程涉及的甲供材料、设备等采购;
(二)仪器设备,包括教学与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采购;;
(三)物资采购,包括(1)教材、图书、电子出版物、影音设备等采购;(2)家具、厨房设备、办公用品、服装等采购;(3)药品及化学品等采购;
(四)服务采购,包括(1)公共咨询、金融、会计、审计、保险、法律等服务;(2)物业管理、租赁、维护保养、高新技术等服务;(3)印刷、会展、广告、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实施、数据处理、运行维护、信息技术咨询)等。
第十一条预算金额在当年度政府采购规定的公开招标限额之上的仪器设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采购。由设备与资产处负责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仪器设备、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之集中采购,由设备与资产处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见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
第十三条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同一批量预算金额在上海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之分散采购,由设备与资产处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采购项目在第十三条限额之下,经设备与资产处审批并视采购项目情况发布采购需求信息后,由采购项目单位以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对性能、价格、服务等经过比较后,择优实施采购。采购完成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设备与资产处备案,财务部门依据经设备与资产处审批并盖章的采购合同予以办理付款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因特殊情况,采购人需要采用以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按照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需要实行分散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采购与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采购可视具体情况选择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并在国家指定媒体发布招标信息;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详细确定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其他方式不能满足紧急需求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要求服务配套的,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询价签约采购适用于货源充足、规格统一、价格变化不大的采购项目,可邀请供货商询价签约采购。
第十七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符合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可以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在符合有关规定并不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前提下可适用其规定。
第五章 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采购项目在进入采购招标程序之前,应已获得预算核准。建设工程项目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且资金已经落实。
第二十一条采购项目招标申请、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单位填写《上海科技大学采购项目招标申请表》,并交归口审批部门对采购项目是否可以进入招投标程序、采购预算计划及资金落实情况予以审核,并给出明确意见;
(二)设备与资产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采购招标方式。如对采购方式有特殊要求的,须按相关文件的要求报批;
(三)设备与资产处组织项目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在征得项目所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开展招投标活动。
第二十二条供应商投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二)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规定地点,否则,设备与资产处不予受理;
(三)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书面通知设备与资产处。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投标人不得互相串通,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开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公开进行,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二)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文件主要内容,同时做好开标记录。
第二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并最大程度维护学校利益;
(二)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提出评审意见。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事项,经有关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后,方可作为评标依据;
(三)因有效标不足三家,致使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并建议重新招标;
(四)若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开标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可以确定其废标,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其废标。
第二十五条评标结果在国家指定媒体或上海科技大学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规定期间内无异议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文件归档
第二十六条凡经招标实施的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确保合同目的实现,防范纠纷。
第二十七条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的内容,由设备与资产处组织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等缔约事宜(进口设备由设备与资产处委托外贸公司组织)。
第二十八条拟签订的采购合同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方订立书面合同,并加盖“上海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重大合同须经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九条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设备与资产处可按招标文件规定取消原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条合同签订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中标价格。
第三十一条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结束后,设备与资产处负责将所有开标、评标过程的记录、相关文件及合同文本等所有资料一并整理成册立卷归档。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所有参与采购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海科技大学招投标工作纪律守则(试行)》,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招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在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校内所有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供应商认为相关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设备与资产处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依据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开展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凡应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投标的,学校将不予办理付款、结算等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凡应纳入学校招投标管理范畴的项目,在项目审计和经费报销时均应附有 “中标通知书”及加盖 “上海科技大学合同专用章”的合同文本为依据,否则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设备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2014年4月行政办公会通过,2015年6月修订并经行政办公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