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低值设备和耗材的科学管理,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低值设备是指单价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通用设备和单价1500元以下的专用设备,但不包括设备附件;耗材是指玻璃器皿、各种元器件、零配件、劳防用品、普通试剂和药品等。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目录内的低值设备和耗材不在此管理细则的规定范围内,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方式购买。
国家管制的危险化学品和管控药品的申购和使用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 校内各独立预算单位负有对本部门所采购、使用的低值设备和大额耗材的建账、入库、领用、监督和管理的职责。要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专门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该项工作。
第五条 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同一批次低值设备,申购单位填写《上海科技大学仪器设备(软件)采购申请表》(附件1)并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由设备与资产处组织采购;采购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同一批次低值设备,由采购人比价采购。
试剂、耗材统一通过“科研物资管理系统”进行采购。
采购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同一批次设备或大宗试剂、耗材,需要签订采购合同。
第六条 采购的低值设备经验收后,采购人按照《上海科技大学低值设备台账》表格(附件2)逐项填写后报送本单位(低值)设备联系人。
第七条 各单位(低值)设备联系人收到低值设备台账明细后,开具《上海科技大学低值设备入库单》(附件3),并加盖部门公章。采购人凭此单据及有关材料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低值设备的日常管理,由各单位(低值)设备联系人汇总建立低值设备台账,并定期检查,做到账物相符。低值设备的调拨由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用毕要及时收回,损坏、丢失的要酌情赔偿。
设备与资产处将会同财务处不定期检查各单位低值设备台账。
第九条 低值设备和器材的报废(报失),需填写《上海科技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失)单》,经责任人审批后,到本单位(低值)设备联系人处销账。
第十条 每学期结束前,各单位须将本单位的低值仪器设备台账报送设备与资产处。
第十一条 校内人员调动、出国,教职工离退休,要及时移交个人保管的低值设备,经本单位(低值)设备联系人签字后,方可办理离岗、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设备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