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接受访问学生管理办法

时间:2020-07-21浏览:3731

第一章 访问学生的定义

第一条  访问学生指学籍不在我校,经学生学籍所在学校以及我校相关部门许可来我校进行访问的全日制学生(含境外),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1) 申请来我校做毕业设计的优秀大四学生

2) 已经考取我校研究生,从本科毕业至研究生入学期间,申请进导师项目组的学生

3) 申请来我校做课题或联合研究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4) 通过校际合作协议来我校做交流的其它高校大学生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二条  通过校际合作协议前来访问的学生按照校际合作协议的内容进行操作;其它情况的访问学生须填写《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申请表》 (身份在境内学生填写附件1、境外学生填写附件2)完成相应申请流程。

第三条  申请访问的学生需如实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访问情况,同时提供所在学校学籍证明和个人证件复印件。如接受单位有要求的还需提供个人简历等申请资料。申请者为研究生需由所在学校导师填写推荐意见。学籍在境内的申请学生须经所在学校(院系)同意并盖章。

第四条  具体接受访问学生的课题组、院(所)以及部门负责人须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由接受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相关评定小组负责核定接受来访学生的数量和津贴发放计划。并将《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申请表》以及《上海科技大学接受访问学生审批表》(附件3)交至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备案。

第五条  为明确访问期间当事人的责权利,接受单位可与访问学生签订《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协议书》(附件4)。

第三章 医疗保险规定

第六条  访问学生不享受我校所有的医疗保障,在访问期间的学生医疗保障按照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规定执行。访问学生有任何关于医疗保障的问题,由该生学籍所在学校负责解释。

第七条  访问学生另须购买覆盖访问期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不低于20万,并提供保单复印件至我校备案。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发布的 《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除非学生持有类似保险,否则学籍在境外的学生必须购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并将保单复印件交至我校备案。留学生综合保险应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1)   平安险(身故或残疾定额赔付),身故保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2)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保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3)   住院医疗保险,保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津贴发放

第九条  接受访问学生的导师如需给学生发放津贴,费用从导师的科研启动经费中列支,由接受访问学生的学院(所)负责每月制单发放。津贴支付范围包括:

1)   往返差旅费一年一次(实报实销)。可报销费用的最高标准为火车票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

2)   用于维护学生基本生活费用的补贴。发放标准根据我校学生平均发放标准(见下表)以及访问学生实际工作表现进行发放。访问学生如在其它机构(包括学籍所在学校)已获得相关经济资助,导师在做津贴计划时应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条  津贴发放不能按照以上两条执行者,须另行提请学校领导审批。境外学生另行通知。




学生类别

合格

良好

优秀

本科生/准研究生

500

800

1600

硕士

1500

1900

3400

1800

2200

3800

2100

2500

4200

博士

2600

3000

4700

2900

3300

5100

3200

3600

5500



第五章 住宿申请

第十一条在我校学生住宿需求得以满足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的访问学生可持《上海科技大学接受访问学生审批表》至公共服务处申请学生公寓。访问生在住宿期间须遵守我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并按照学校标准支付住宿费用。

第六章 访问学生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访问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上海科技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接受单位的安排和管理。

第十三条上海科技大学为访问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工作条件,由接受单位负责人对学生进行相关工作内容指导和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为方便访问学生在我校开展活动,通过审核的访问学生可享受与我校在册学生同等的公共资源(如食堂就餐、上网认证等),由学生持《上海科技大学接受访问学生审批表》向我校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后予以办理。访问期满时,务必办理《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离校审批表》(附件5),将我校公共资源退还后方可离校。

第十五条访问学生应加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访问期间因个人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保险公司或学生个人承担,我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访问学生应爱护学校的公物资产,由于个人原因造成实验设备等公共财产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

第十七条访问学生不享受在我校修课的权利,除非双方学校签有相关校际协议。

第七章 成果和保密

第十八条访问学生在我校访问期间参与实验、科研项目形成的论文、专利等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属上海科技大学所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可写进《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协议书》(附件4)后进行签订。

第十九条访问学生须遵守我校的保密规定,未经我校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在我校做科研所涉及的资料或其它知识产权相关内容。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学与学生事务处具体解释和执行。

本办法包含附件如下:

附件

1、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申请表(境内学生)

2、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申请表(境外学生)

3、上海科技大学接受访问学生审批表

4、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协议书

5、上海科技大学访问学生离校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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