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管制类药品管理办法

时间:2014-12-08浏览:452

第一条  为加强对管制类药品的监督管理和规范采购和使用行为,保证全校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学校和全体教职员工及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管制类药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八大危险化学品和国家实施管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海科技大学校内涉及管控类药品的教学、科研和生产等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性物品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管控类药品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院(所)、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设备与资产处、公共服务处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管制类药品的采购申请的审批、供应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督查与指导工作;院(所)负责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安全员)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实验室在本单位领导下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管制类药品中,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爆化学品及管控类药品(附件1《剧毒化学品目录》、附件2《易制毒化学品目录》、附件3《易爆化学品目录》、附件4《管控药品目录》)以及压缩气体实行凭证采购制度,需要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审批手续,获批后方可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经营单位购买。

第七条  使用人购买上述药品必须选择填写《上海科技大学管制类药品购买申请表》(附件5),明确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分别经实验室负责人、院(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递交公共服务处、财务处审批,通过后由设备与资产处按申购程序向公安机关或食药监局报审,并按核准的数量采购。

第八条  购买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委托专门车辆运输,不得用运载有乘客的车辆装运。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九条  存放与使用

(一)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存放按照《上海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329.2-2005)进行管理,存放地点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根据药品的种类、性能,设置技术防范措施。

2.坚持“用多少、买(领)多少”的原则,详细记录药品的领用、使用情况并建立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3.使用单位不得储存过量药品,易制毒、易爆化学品的存量应严格控制在1周用量之内。

4.使用单位应严格落实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和管理的“五双”制度即: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二)压缩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

第十条  废弃物处理

(一)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填写《上海科技大学废弃物收集明细表》(附件6),由设备与资产处负责定期组织集中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不得任意倾倒、丢弃和掩埋。

(二)废弃的剧毒品,应由使用单位作“无害化”处理,其处理方案必须报本部门和设备与资产处审批、备案,无处理能力的,由设备与资产处报公安管理部门批准,交环保部门确认的有处理资质单位处理。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应遵从以下安全措施:

(一)未经批准,不得将学校场所出租、出借给校外单位,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加工、生产或经营等活动。

(二)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如采购、使用、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并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和有关防护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拥有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落实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潮、防静电、报警监控、隔离操作、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四)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场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和实验室要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设备与资产处负责解释。

附则: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药品具体指:

1.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铁道部、交通部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确定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335种剧毒化学品。

2.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确定的23种化学品。

3.易爆化学品是指具有易爆特性的固体及液体化学物品。

4.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凡在分子内或制剂内含有放射性核素的药品。

5.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制剂。

6.精神药品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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