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财务审批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03浏览:916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完善报销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个学院和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行政运营经费审批权限表

项目/金额

部门负责人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校领导

行政运行经费

2千元以下

 


2千元至1万元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大额支出

事先审批


科研经费审批权限表

项目/金额

项目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校领导

科研经费

1万元以下


 


1万到5万元


5万元以上(含5万元)

大额支出

事先审批



基建经费审批权限表

项目/金额

部门负责人

业务归口部门*

财务负责人

校领导

基建经费

1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含1万元)


注意事项:

(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主要支出项目包括:

1.科技处:转拨科研经费、协作费、仪器设备购置、材料费、外委测试加工、专利成果等。

2.人力资源处:劳务费、培训费、评审费、职工社会保险等。

3.校长办公室:通讯费、车辆费等。

4. 公共服务处:水电费、房租费、物业管理费、家具采购、装修等。

5. 国际合作处:因公出国费等(与外事活动相关的费用)等。

6.设备与资产管理处:仪器设备购置、材料费、各类服务购买。

(二)经办人为部门负责人的,应由校领导审批。

(三)科研经费的业务部负责人是指学院/研究所所长(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有1万以内的经费审批权(人员经费和设备费除外)。

(四)校领导发生的出差、招待等日常报销业务,由校长办公室指定人员经办,并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五)基建经费请结合基建管理制度执行。

(六)涉及“三公”经费(因公出国、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和会议费的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财务负责人审批。

一、上述审批权限仅限于预算内项目支出。

二、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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