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际合作工作的开展,规范经费管理,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研究所和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一、学校(含学院、研究所和各部门)邀请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知名度的国外专家来学校,开展实质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题学术类讲座;
(二)专项科研活动指导;
(三)学院和研究所学术理事会;
(四)其他学术交流活动。
二、经费来源
(一)学校(学院和研究所)国际合作项目经费;
(二)各项目组课题经费。
三、经费管理
(一)费用范围,包括来华旅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零星开支。
(二)费用标准
1、来华旅费
(1)原则上按经济舱价格报销往返机票,或按经济舱价格给予交通补贴。
(2)如国外专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地位或成就,旅费标准可放宽至公务舱标准,或给予等值交通补贴。
(3)如国外专家来华期间安排其他交流活动,其旅费由学校与其他单位协商分摊。
2、市内交通费,凭相关票据按实报销。
3、住宿费,原则上不高于800元/人/天。
4、伙食费,在校交流期间可安排一次宴请,其它伙食费开支按工作餐标准报销。
(三)预算及决算
邀请国外专家来校交流,需经邀请部门事前进行书面申请,编制预算,报相关部门会签、分管校领导批准,事后由邀请部门完成决算。如经费超标,需在预算中予以说明。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批准后颁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