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材料

时间:2014-09-22浏览:119

第一条 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条件:

        留学人员是指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并获得国(境)外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含)以上的人员;在国内获得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含)以上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回国后直接来上海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回国时间在1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⑵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2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⑶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回国时间在3年内且未在国内其它省市工作安置。

       2、用人单位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剩余合同期限(申请之日到合同截止日期)须六个月(含)以上。上述合同期限不含试用期。

        3、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第二条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  用人单位须提交的材料:

1. 本申请由用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持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来办理(留学生本人可同来);

2. 用人单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请示原件

3. 用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人证书;

4. 留学回国后所有劳动合同(试用期内不受理),回国后无业超过半年的需附劳动用工手册或由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出具证明

5.上海市事业单位入编证明。

二、留学人员本人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壹份(网上填写,并附上二寸照片一张);

2. 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位(历)认证书(原件);

3  国外学位(历)证书和成绩单(原件);

4. 我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原件);

5. 属在国外进修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国外进修证明(附指定机构的翻译件)、国内本科以上学历证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聘书;

6. 出国留学前国内最后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属肄业的须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申请前与单位的相关辞职证明;

7. 本人护照内所有签证及出入境纪录;属在香港地区学习的留学人员须附香港居民身份证并提供所有出入境记录

8. 系家庭户口须提交户口本和身份证;系集体户口须提交户籍证明和身份证;留学期间已注销户籍的须附90天内有效的户籍注销证明;

9. 户口若报入上海市直系亲属家,须附户主的户口本、户主的房屋产权证、户主同意入户承诺书原件(见样张);户口若报入本人购买的产权房内的,附房屋产权证; 户口报入“社区公共户的应在请示公函中明示;

10. 有婚史者须提交结(离)婚证;持国外结(离)婚证另需附指定翻译机构的翻译件。

11.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缴纳单或个人社会保险缴纳单.

12.承诺授权书。

三、国内随迁或国外随归家属须提交的材料:

1.  留学回国人员家属安置交流登记表原件(同留学回国人员安置交流登记表);子女免填表;

2.  国内最高学历(位)证书;属肄业的提交肄业或退学证明;若配偶为留学生的材料与留学人员相同;

3.  国内随迁配偶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配偶体检证明(由上海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六个月内有效的体检报告原件),回国半年内的配偶免体检;国内随迁子女的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出生证明。

4.  国内无户籍由国外随归的配偶,附90天有效期的户籍注销证明、本人护照、签证及出入境记录;

5.  在国外出生的随归子女, 附国外出生证明和翻译件、中国护照或中国旅行证及签证、出入境记录;

6.  随迁配偶有工作单位的,附原单位辞职证明;若在上海已有工作单位的附接受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属三资企业的须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安置表须在用人单位意见栏内盖章并附劳动合同;

       7.  放弃随迁的配偶附户口本和身份证及放弃随迁承诺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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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留学回国人员来沪工作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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