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4-04-23浏览:413

为了加强差旅费管理,保证工作需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个学院研究所和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一、出差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办理公事或负担临时任务。工作人员出差需事先经部门负责人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需校领导批准。

二、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时,根据《上海科技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填写“用款审批表”。

三、差旅费的范围包括与申请的出差任务相关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一)、出差人员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乘坐交通工具。

火车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硬座、二等软座、一等软座

经济舱

实报

(二)、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软卧票。

(三)、出差人员若因需要乘坐出租车的,应在发票上注明事由。

(四)、住宿费中可以包含住宿酒店内的通讯费。住宿费须凭正式发票及住宿费明细账单,在规定标准范围内以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按实报销。住宿发票上的日期、实际住宿天数、住宿标准等栏目必须填写完整,住宿费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五、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西藏、青海、新疆地区120元/人/天,其他地区100元/人/天)。

六、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七、来我校应聘的教职人员,可报销往返经济舱机票。

八、工作人员出差期间,非工作需要的一切开支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的请客、送礼、游览。

九、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布实施,原《上海科技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科技大学

201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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