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14-04-23浏览:378

 

为进一步加强上海科技大(以下简称“学校”)出国经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文,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学院、研究所和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一、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出国人员在出国前,按规定编制出国经费使用计划,经部门领导、外事部门和财务处审核,校领导批准后予以预付经费。

三、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一)国际旅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出国人员的国际旅费原则上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出国人员应本着勤俭节约、便捷高效的原则,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差方式应选择国际班机或国际列车。

2、出国人员乘坐国际班机,原则上应选择经济舱,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学校领导、学院院长(含副院长)及其他工作需要人员,飞行时间5小时以上,经批准可乘坐公务舱。

3、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天补助12美元。

4、出国人员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二)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间的交通费。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何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应当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部门领导、外事部门、财务处和校领导批准。未列入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三)住宿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执行:

1、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除特殊情况外,在国家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2、参加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四)伙食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五)公杂费是指出国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六)其他费用主要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四、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应当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五、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执行。

六、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报出国经费决算表(见附件)。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经部门领导、外事部门、财务处审核,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

七、各部门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按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经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布实施,原《上海科技大学出国人员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科技大学

2014年4月23日


附件: 上海科技大学因公出国经费决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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