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外国文教专家管理制度

时间:2013-11-25浏览:595

为确保学校外国专家(简称外专)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使专家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最大限度地提高专家聘请效益,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聘请外国专家来校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创建国际领先水平的研究性大学目标的重要途径,对全面深入推进我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提升学校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具有积极意义。

2.聘请外国专家要贯彻“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在工作中要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对于更适合中方教师承担的教学和科研任务,不聘请外专承担。

3.聘请外国专家的学院(研究所)要主动多做工作,帮助外国专家正确认识我国国情和我院院情,熟悉所承担的工作,增进相互间的了解和友谊,并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健康。

二、聘请专家的条件

1.聘请对象应对华友好,愿与我校合作交流,业务水平较高并符合我校实际需要。

2.身心健康。长期外专属初次来华者,需持有符合要求的合格体检证明。

3.聘请为外专者,应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其中,受聘的外籍特聘教授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获得者或国际其它著名科学奖获得者;(2)美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或其他主要发达国家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担任上海科技大学校级、学院级和学校直属研究所主要领导的外籍科学家;(4)学校认定的其他海外杰出人才。短期外国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1)国外著名学校的副教授及以上岗位;(2)专业领域顶级研究所研究员;(3)学校认定的其他海外知名学者。

4.外专受聘前连续在华工作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否则再次应聘来华工作应在两年以后。

三、聘用程序

1、提出人选:学院(研究所)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和聘请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2、同行专家评议:聘请两位以上相同或相近学科专业的国内外知名教授,对拟聘人选的学术水平、学术声望以及与学校可能的合作与贡献等进行评议,提出同行专家评议意见。

3、确定名单:由校执行委员会集体审议通过外国专家聘请名单。

四、教学、科研管理

1、外国专家应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时间安排课程进度,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授课,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或请他人代课,须办理审批手续。学校教务部门应及时公布各学院的停、调课信息。外国专家临时调整上课时间或地点,须征得学院同意,一般应提前一周做出安排,通知学生,同时说明补课的时间安排。

2、外国专家承担教学任务期间,应安排好相关的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允许请假。若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须填报上海科技大学教师请假申请表,若需请他人代课者,须提交申请报告,由主管院长审批,按上海科技大学教职工考勤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请假超过一个月的须经学院同意,学校人事部批准,同时学院应妥善安排该课程教学工作。

3、外国专家采用的教材由学校与其共同商定,欢迎外国专家推荐、提供或协助引进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视听辅助材料,欢迎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在学校实践和探索。

4、课程考试是考察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外国专家应严格按规定进行。考试试题在开考前应严格保密;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后任课教师应认真审阅考卷和评定成绩,并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提交考试成绩和相关的分析总结材料;学院教务办公室应在考后两周内完成成绩录入。

5、外国专家应遵守国家、上海市和学校的各类科研管理规定,其科研活动接受学校科研发展处的指导和检查。外国专家在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教学、科研等成果均属职务成果,其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均属于学校。

6、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学校有关部门和院所应了解和检查开学初教学工作的准备情况、学期中教学运行情况以及期末的考试考核情况。学校教学评估办公室负责教学质量综合评估。期末考试前,各院所应召开任课教师会,布置考试工作,并做好考试方式审定、试题审阅、监考人员安排和培训等项工作;在考试期间,应组织考试巡查,保证考场纪律。

7、在校工作成绩显著的外国专家,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教学工作不认真、违反教学纪律等行为的外国专家给予批评;对于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外国专家,应责令其改进。对外国专家的业务鉴定、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五、其他管理

1、服务网络:外专服务管理实行以各学院(研究所)的人事秘书为主,人力资源处统筹,其他各部门积极配合的服务网络。

2、合同管理:外专人选确定后,人力资源处需与应聘外专签署聘用标准合同及合同附件。未经学校同意,聘请的外国专家不得兼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发生合同争议时,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若协商、调解无效,可向当地人事或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人力资源处负责外专的管理,包括:

(1)协助办理来华签证,申请办理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

(2)介绍我国国情和教育制度等,要求他们遵守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有关聘请院所对外专的使用情况,及时向主管院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反映专家的意见要求。

(4)负责外专的合同管理。

(5)负责外专人才类项目申报。

(6)将每年度外专项目执行情况汇总,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后,报市教委和市外专局;并接受上级主管机关的年度检审。

(7)协调解决外专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特殊问题。

4、医疗保险:为了确保我校外国专家在校工作期间的健康和医疗,人力资源处为每位来校工作的外国专家购买意外保障,为每年来校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购买商业医疗保障。

六、执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上海科技大学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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