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教师课程教学基本规范(试行)

时间:2020-09-01浏览:12


上海科技大学教师课程教学基本规范(试行)

 

    为促进课程教学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促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以培养创新型国家发展建设需要的未来科学引导者、技术发明者和企业创办者为已任,切实肩负起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教师职责。

第二条 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道德修养和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在科研和教学上勇于探索,精益求精、追求卓越。

第三条 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要求学生严守学业诚信;努力培养学生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鼓励学生的批判性思维,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激励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二章 教学大纲、教学计划与教材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清楚课程的教学目标,充分了解并处理好本课程与先修课程、平行课程和后续课程之间的衔接关系。在此基础上,制定本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选用合适的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

第五条 新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或已有课程大纲内容有重要变更的,应由开课单位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教学大纲新增以及重要变动涉及跨学院的公共课程,需提交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准备授课内容,深入研究教材、教学参考资料或文献。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开始时,明确告知学生课程的具体教学目标、教学计划及考核方案,并围绕教学目标、按照教学计划和考核方案进行教学和考核。

第八条 课堂教学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重点突出,逻辑性强。任课教师应积极采用适合于本课程教学的教学技术和教学方法,促进学生主动学习和研究,激励学生积极思考,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安排必要的作业和课程项目等,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批判性思维等综合素质能力。对于学生的作业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等,应及时反馈。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关注学生的反应和学习效果,不断修正、完善教学方案,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负有维护教学秩序的责任,对迟到、早退、无故缺课、不交作业、无视或破坏课堂纪律的学生应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对于违反学业诚信的学生,应按照《上海科技大学学生学术诚信规范与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开放答疑时间,解答学生疑问,指导学生学习;采取多种形式与学生进行课外的沟通与辅导。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上海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课程考核,做好命题、阅卷、评分和成绩提交等工作。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做好考试试卷的保密工作。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作为主考教师参与课程监考,根据《上海科技大学考试监考人员须知》的规定监考。

 

第五章 总结及归档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课程总结工作,修正、完善教学方案,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学校或学院规定的时间及要求及时提交各类教学文件,配合教务部门做好课程教学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教学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言论及其他错误思想和观点,不得进行有悖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课程教学大纲安排课程进度,不得删减主要教学内容。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应按校历和课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应提前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工作,衣着得体、仪表整洁、举止得当,在上课期间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请他人代课。如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需申请课程临时异动,应填写《上海科技大学教师调课申请单》,报开课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报教学事务处备案。备案完成后,任课教师或开课单位应告知学生课程调整的原因并及时通知学生课程调整后的安排。原则上,开学第一堂课和期末考试,任课教师不得请假。

    第二十二条 任课教师不得随意更改考试时间、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在承担教学任务时,应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 课程助教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可根据课程实际情况,依照《上海科技大学助教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按需设置助教岗位。

第二十五条 设置助教岗位的目的是辅助任课教师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保障教学质量。任课教师不得安排助教承担本应由任课教师承担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全面负责本课程助教工作的安排和指导,对助教辅助教学效果及时进行评估。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承担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解释权归属教学事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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