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09-01浏览:15


上海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

2019  9 月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人才培养需要,加强课程考核管理,保证各项考核严肃、公正、规范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生及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有课程的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三条  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的,该课程成绩以“F”或“NP”计。

第四条  所有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课程的考核应根据课程教学的实际情况及有利于测试学生知识和能力等方面的要求采取口试、开卷考试、闭卷考试、提交课程作业等不同的形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教师应在课程教学大纲及第一次上课时向学生说明课程的考核方式、成绩评定构成、考核作业的提交要求、对学术诚信的要求等。

第五条 任课教师对考试命题负责。试题表述应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同一门课程历年考题的重复率,原则上同一考题在连续两年内不得重复使用。

第六条  各开课单位负责安排本单位开设课程的考试。考试安排须提前两周以上进行公布,一经公布不得任意变动,确需调整的,考试组织单位要及时做好通知工作。

第七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F”或“NP”计,并由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一学期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的成绩以“F”或“NP”计。

第九条  采用提交作业等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任课教师应明确作业的提交方式和提交的具体时间。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作业的,按未参加课程考核处理。

第三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和录入负责。任课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学生的课程成绩,以保证课程成绩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对公共课或修读人数较多的课程应尽量保持成绩的合理分布。

第十一条  采用考试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以等级制记录成绩;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的课程,以通过制(“P”“NP”)记录成绩。

等级与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F

P

NP

N

绩点

4.0

4.0

3.7

3.3

3.0

2.7

2.3

2

1.7

0

N/A

N/A

N/A

参考百分制换算关系

95-100

90-

94

85-89

80-84

75-79

70-74

67-69

63-66

60-62

0-

59

60

<60

未有成绩记录

P代表通过;

NP代表未通过;

N代表无考核成绩(如缓考等),需在成绩单备注栏中注明原因。N为非正式成绩,仅作为成绩单中成绩记录状态的标记,课程考核成绩录入后N应被修改为相应成绩。

WWithdraw)代表调课窗口期结束后本科生提出申请并经审批允许在课程中期之前放弃修读的课程成绩,不计入GPA,该课程重修后的成绩不覆盖“W”记录。

为便于成绩存档,要求任课教师同时提供百分制和等级制成绩。成绩发布以等级制成绩为准。百分制和等级制的换算关系由任课教师决定,上表换算关系仅供参考。

第十二条   课程成绩平均绩点(GPA)的计算方法为:

GPA=∑(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GPA的计算含自学生第一学期至当前学期所有修读课程(含不及格课程);考查课程不计入GPA,但计入总学分。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录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打印成绩单并签名后提交开课单位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如有疑义,需在成绩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开课单位提交成绩查询申请(如遇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时间顺延),由开课单位联系任课老师进行核查。成绩查询的范围限于复查是否存在试题评阅、登分、统分差错,评分尺度掌握的松紧程度不属于复查范围,学生本人或亲友等不得查阅原始考卷。如经任课教师核查,成绩确需修改的,则由任课教师签署成绩修改情况说明,交开课单位主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修改。成绩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成绩单原件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名后,原件交由开课单位存档,复印件交教务处审核后在教务系统上进行修改发布。

第四章 材料存档

第十五条  课程考试的原始资料,如试题、参考答案、答卷(包括口试记录、考核论文等)均由课程开课单位/档案馆负责封存保管,具体操作根据《上海科技大学教学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除核查成绩或教学检查等工作需要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查阅试卷、答卷和成绩单。

 

第五章 课程缓考和重修

第十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获准缓考的课程成绩暂以“N”计。获准缓考的学生须在该缓考课程下一次开设时选课并参加考核,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若缓考课程有时间冲突时,允许申请冲突选课。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不通过者必须重修,直至通过。选修课程不通过者可以选择重修或者根据培养方案在导师指导下选修其他课程。所有选修课成绩将记入成绩单。课程重修一般与下一级课程上课和考试同时进行,成绩按照重修成绩记载。若重修课程有时间冲突时,需获得相关老师批准后方能选课。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通过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重修该课程。但对于研究生GPA达不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可重修部分课程,课程最终成绩以重修成绩记录。允许重修的课程门数及次数以各专业培养方案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经 2019  7  5 日和2019830日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自 2019  9  9 日起执行。原《上海科技大学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办法(试行)》(上科大教〔2014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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