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技大学财务报销暂行办法

时间:2014-12-03浏览:670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科技大学(以下简称“学校”)财务管理,加强会计核算和监督,完善报销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筹建期间各个学院和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


一、现金报销的规定

(一)现金报销适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动报酬,按规定发给个人的绩效工资与评审费。

3.各种劳动保护福利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4.出差费用或借款。

5.无法通过银行结算的业务费用

6.结算起点(500元)以下的其他支出。

(二)现金报销要求

1.现金报销必须填制报销凭单,大小写金额一致,不能涂改。

2. 原始发票(收据)真实合法,须有国家财政或税务监制章,内容填列完整。

3. 报销凭单和发票(收据)方向一致,对准左上角用胶水整齐粘贴。

4. 现金报销发票必须按类归集粘贴在报销凭单上,不同性质的发票应分别进行粘贴。

(三)现金报销程序

1.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动报酬、以及按规定的发给个人的绩效工资,须凭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的有效签字,领款人在填制报销凭单并签字方可领款。

2.出差借款,须先填制借款单并具有有效签字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3.业务招待费报销,按规定凭相关有效签字后方可报销,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用支出并不得超出当年度预算。

4.市内车费报销,职工因公外出,如单位不能提供派车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需乘出租车的应在发票上注明事由。

5.外购办公用品、小件物品、零星材料等,结算金额在限定零星采购范围内,由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财务处签字,并验收后方可报销。

6.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一次性劳务支出,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相关部门制单,财务处会签,方可办理支付。

7.因基建工作需要,发生对外支付劳务费,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基建管理中心制单,财务处会签,方可办理支付。

(四)现金报销的其他有关事项

1.对于符合规定的大额现金报销或借款,因业务需要一次性现金报销在5000元以上者(含5000元),须提前一天与财务处预约。

2.购入固定资产,一般不得用现金结算。严格控制在采购业务过程中超过国家规定结算起点金额的现金报销。

3.个人私用不得借款。因工作需要留用备用金的,须经部门负责人与财务处商定后执行。

4.不准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即不得“白条顶库”。

5.不准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五)财务处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现金库存。


二.银行结算的规定

对于超现金报销范围的支付,均须通过银行结算。根据《票据法》规定,本市采用电子银行、支票、本票、贷记凭证等结算方式;外地采用电子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托收承付等结算方式。

加强银行结算管理,规范支票领用等经济活动,确保资金安全。

(一)外出采购等已取得发票,需开具支票付款的,支票填写的内容必须完整,收款单位必须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需办理贷记凭证付款的,须提供收款人全称、银行账号、开户银行名称;以上付款须经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处审核方可办理付款。

(二)外出采购等未取得发票,需开具支票付款的,应首先办理借款,填写借款凭单,经办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经财务处审核方可办理,支票必须填写开票日期,支票支付金额不确定的,应金额进行限额处理,确保资金安全。

(三)购买计算机、打印机等设备按财政部《政府采购目录》规定范围执行,凭与指定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和发票及固定资产入库单或借款单办理开具支票。如有特殊需求,购买《政府采购目录》外设备,须附《情况说明》经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签,报校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四)不得签发超过银行存款余额的支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支票或汇票。


三、费用报销的规定

(一)外埠出差费用的报销

1、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外埠出差费用,需填写“外埠出差费报销单”并由出差人签字。

(二)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1、按照学校《招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会议费用的报销

1、按照学校《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报销会议费用,除按规定填写用款审批表外,还需填写会议费用决算单并由经办人签字。

(四)出国人员费用的报销

在出国之前先由指定经办人员编制经费预算表。回国后,由指定人员凭相关附件填制报销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外事部门及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据实报销。


四.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经学校执行委员会通过后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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